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和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构成“情节严重”的,登记管理机关应该(可以)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。因此,在办案中,如何认定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构成“情节严重”,就显得很重要:
(1)“情节严重”不等于“造成严重后果”,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如果发生的次数多、规模大,即使没有“造成严重后果”,也属于“情节严重”。“造成严重后果”仅是违法行为“情节严重”的一种表现形式;
(2)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触犯了相关条例的多项禁止性规定,也可以认定为“情节严重”;
(3)“情节严重”是相对于“一般情节”而言的,“情节严重”在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上,都要强于“一般情节”。因此,在判断“情节严重”时,可以对比“一般情节”的规定,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综合判断;
(4)在认定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属于“情节严重”并给予撤销登记等较重的行政处罚时,按照《行政处罚法》的规定,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,并告知被处罚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听证等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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